通訊交易知多少
通訊交易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雑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例如:網購服飾配件。
通訊交易所享有之7日解除權
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内,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解除契約。
至於消費者在實體店面購物,除非與店家有特別約定,並沒有7天解除權之適用。
隨著網路科技的發展,電子商務創下的交易金額亦持續攀升,為因應交易內容的多樣化,消保法於104年進行修訂,並自105年1月1日起,消費者利用網路「瞎拼」時,要注意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例如:易於腐敗商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經業者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即不再適用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7日無條件解除權喔!
105年1月1日起考量我國國情、實務易產生之爭議及各界意見,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將部分商品或服務的7日解除權予以排除,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
圖1 不適用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提醒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例如:藝文票券、公路旅客運送、國内線航空乘客運送、旅游、旅客訂房等契約。
小叮嚀
以上特殊性質之商品或服務只是不適用7日解除權之規定,但不影響消費者依民法或其他法規規定可主張之權利,假如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消費者仍然可依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主張請求更换新品、减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等;如有其他損害,甚至還可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網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
公布單位:國家環境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