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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計畫」第1次公開徵求案已公告,歡迎於4月12日前提出申請!

一、 補(捐)助計畫重點:

(一) 於原核定場所內,融入氣候變遷、資源循環零廢棄等實踐之環境教育活動。

(二) 活動辦理時間為至少有一場次於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二、 執行期程:自本院核定日至113年10月15日止。

 

三、 計畫類型及額度:

(一) 環境行動型計畫

本院認證有效之設施場所皆可提出申請,規劃以氣候變遷、資源循環零廢棄等議題倡議友善環境理念並號召參與者共同實踐具延續性之在地環境行動,結合多元社群或透過公私協力等夥伴關係方式辦理行動計畫,每案補(捐)助款最高新臺幣50萬元,預計取10案。

(二) 社會服務型計畫

本院認證有效之設施場所皆可提出申請,設施場所透過永續發展企業責任策略,辦理與淨零綠生活推動措施等活動,激發學員思考「淨零綠生活」多元實踐作法,計畫對象以偏鄉地區、弱勢團體、樂齡為原則,其中至少有2場次參與對象為樂齡對象,每案補(捐)助款最高新臺幣40萬元,預計取7案。

 

四、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4月12日止(以郵戳日期為準)。

(二) 申請方式 以公文方式(電子交換或紙本皆可)檢附計畫申請資料,紙本公文請以掛號寄送至本院(地址:32024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13年度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計畫」,未檢具公文者視為資格不符。

 

五、 計畫申請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 申請公文。

(二) 計畫申請表(如附件1)1份。

(三) 計畫書(環境行動型及社會服務型格式如附件2)1份。

(四) 活動摘要總表(附件3)。

(五) 經費預算表(附件4)。

(六)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5)。

(七) 成果授權同意書(附件6)。

 

六、 申請單位為政府機關者,可依政府採購法採委辦案方式執行補(捐)助計畫,惟需於申請公文中敘明,並於簽約後檢送合約書副本1份至本院備查。

 

七、 接受本院補(捐)助之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申請環境部環境教育基金其他補(捐)助經費。

 

八、 本院以部分補(捐)助為原則,申請單位需編列自籌款,並得指定計畫書內補(捐)助或不補(捐)助之項目。

 

九、 其他計畫說明內容及相關附件: 本計畫公開於「環境教育認證系統(網址https://neecs.moenv.gov.tw/)」,請設施場所進入系統後臺於「下載專區>設施場所-補捐助」下載。

 

 

相關網址:環境教育認證系統

公布單位:國家環境研究院